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商标申请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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专利申请代理服务
撰写专利申请文件
代理复审请求
代理无效宣告请求
(一) 撰写专利申请文件
根据中国专利法第26条“申请发明或实用新型的,应当提交请求书、说明书及其摘要和权利要求书等文件”和中国专利法第27条"申请外观设计专利的,应当提交请求书以及该外观设计的图片或照片等文件"。我公司代理人可接受申请人/委托人的委托,帮助申请人撰写中国专利法第26条和中国专利法第27条所规定的文件。
申请人/委托人应提供:
1. 比较清楚地表述欲申请专利的技术方案或构思;
2. 初定申请专利的类型(即发明、新型、外观);
3. 下达委托代理的指令并缴纳约定的代理费用。
我公司代理人在接受申请人/委托人的委托及提供的技术资料后,将为申请人/委托人提供:
1. 判断是否符合申请专利的基本条件;
2. 确定或建议申请专利的类型;
3. 撰写申请文件,包括说明书、权利要求;
4. 修改附图或绘制附图;
5. 编制申请表格、复印文件;
6. 将专利申请递交中国专利局并取得申请号和申请日;
7. 代缴申请费用;
8. 处理审查过程中的文件,转达审查员意见及提出答辩意见;
9. 审查过程中期限监控。
(二) 代理复审请求
中国专利法第41条规定,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设立专利复审委员会。专利申请人对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驳回申请的决定不服的,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个月内,向专利复审委员会请求复审。
一项专利申请的最终结果一般有两种:一是经审查被认为符合专利的新颖性、创造性、实用性,被授予专利权;二是经审查被认为不符合专利性条件中之一,而被驳回申请。
在接到专利局审查员发出的“驳回决定”时,申请人一定要认真分析该决定的理由与证据,必要时可以通过复审程序对该案权利进行力争。这是争取权利的一次必经机会,不要轻易放弃。
我公司可代理申请人/委托人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请求复审并准备有关文件,申请人只需提供:
1. 原申请文件的完整资料(说明书、权利要求书等);
2. 审查过程中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的文件及回复文件;
3. 驳回决定及资料;
4. 申请人的初步意见与想法;
5. 委托指令及缴纳相应的费用。
我公司在接受委托后,将为申请人做如下事宜:
1. 认真分析申请文件和驳回决定;
2. 提出复审请求的方案;
3. 进行复审请求并代缴复审费用;
4. 对复审委员会的意见进行答辩。
(三) 代理无效宣告请求
中国专利法第45条规定,自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公告授予专利权之日起,任何单位或者个人认为该专利权的授予不符合本法有关规定的,都可以请求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该专利权无效。
在启动无效宣告请求程序时,要注意宣告的理由与证据的配合。我公司可接受此委托并需请求人:
1. 明确委托权限,如实介绍案件状况;
2. 提供欲撤销或无效专利的专利号及公告文件;
3. 提供撤销或无效的证据;
4. 缴纳相应费用。
我公司将为请求人做如下事宜:
1. 认真分析请求人提供的证据;
2. 提出无效的理由和方案;
3. 进行无效请求的方案;
4. 对专利权人的答辩意见进行分析反驳;
5. 有必要时,再寻找更有针对性的证据;
6. 出席口审进行应辩;
反之,当专利权人的专利被他人提出无效请求之后,也应委托专业代理人来进行维权答辩,为其代理该程序中答辩及口审,以争取达到维持专利权的目的。 |