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专利代理机构成立的审查程序

办理程序:        

    1、申请

    2、形式审查       

    3、受理       

    4、审核       

    5、报国家知识产权局审批       

    申请材料:

    表格: 设立专利代理机构申请书 

    附件: 专利代理机构章程(合伙协议书)  、专利代理人登记表、专利代理人资格证书       

    资金证明       

    办公场所及必要的工作设施证明

    法定依据:《专利代理条例》第六条 申请成立办理国内专利事务的专利代理机构,或者律师事务所申请开办专利代理业务的,应当经过其主管机关同意后,报请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专利管理机关审查;没有主管机关的,可以直接报请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专利管理机关审查。审查同意的,由审查机关报中国专利局审批 

    前置条件:

    1、具有按规定确定的机构名称; 

    2、具有章程(合伙协议书); 

    3、具有规定数目的从业人员; 

    4、专利代理机构的合伙人或者股东具备《专利代理管理办法》规定的条件; 

    5、具有必要的资金(合伙制专利代理机构不低于5万元人民币,有限责任制专利代理机构不低于10元万人民币); 

    6、具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及必要的工作设施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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