专利权质押合同登记管理
专利代理条例
国防专利条例
企业商标管理制度
国防专利条例
专利实施强制许可办法
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备案管
专利行政执法办法
专利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
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
商标评审规则
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备案办
集体商标、证明商标注册
展会知识产权保护办法
世界博览会标志保护条例
商标代理机构由省级工商
商标印制管理办法
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
商标代理行政审批取消后
马德里商标国际注册实施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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办理程序:
1、申请
2、形式审查
3、受理
4、审核
5、报国家知识产权局审批
申请材料:
表格: 设立专利代理机构申请书
附件: 专利代理机构章程(合伙协议书) 、专利代理人登记表、专利代理人资格证书
资金证明
办公场所及必要的工作设施证明
法定依据:《专利代理条例》第六条 申请成立办理国内专利事务的专利代理机构,或者律师事务所申请开办专利代理业务的,应当经过其主管机关同意后,报请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专利管理机关审查;没有主管机关的,可以直接报请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专利管理机关审查。审查同意的,由审查机关报中国专利局审批
前置条件:
1、具有按规定确定的机构名称;
2、具有章程(合伙协议书);
3、具有规定数目的从业人员;
4、专利代理机构的合伙人或者股东具备《专利代理管理办法》规定的条件;
5、具有必要的资金(合伙制专利代理机构不低于5万元人民币,有限责任制专利代理机构不低于10元万人民币);
6、具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及必要的工作设施。 |